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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種新冠疫苗的社會責任



為了盡快達到本地疫情個案清零的目標,從而能恢復與內地通關,改善目前的經濟困境,特別是旅遊相關行業的經營狀況,香港特區政府宣布進一步鞏固抗疫屏障措施,要求從8月2日起還沒有接種疫苗的政府僱員、醫管局員工、院舍員工、中小學幼稚園教職員等由9月開始需要每兩個星期自費做病毒檢測,然而對於有特殊健康原因或理由不接種疫苗的僱員,他們仍可繼續獲得免費檢測的安排。


勿讓公共衞生變成政治議題


新措施下不接種者仍可以檢測代替打疫苗的選擇權,所以仍非「強制」手段,但力度較以往以誘因來鼓勵打針的政策明顯趨於強硬,在社會上即時引發不少反對聲音,批評以行政手段剝奪公民選擇自由的權利,部分輿論認為政府不單沒有紓緩市民對疫苗效果和安全有實質懷疑的憂慮,反而在不同的生活層面中增加壓迫基層勞工的力度,重施故技把簡單的抗疫政策包裝成政治議題。


客觀不容否認的是變種新冠病毒已經蔓延全球,世界衞生組織也指出全球大部分地區的疫情正受變種病毒肆虐並不斷惡化,染疫人數在過去四周增加了八成,香港周邊不少地區也有疫情反彈的現象。然而,礙於封城引致經濟停擺的沉重壓力,很多地方迫於無奈陸續放寬防疫限制,似乎接種疫苗就變成了唯一控制疫情的手段。


除了那些受疫苗供應不足影響的地方,其它地區多積極推出「谷針」措施,以現金和假期作為誘因提高社會的接種率。自詡最為自由和包容的美國,更是採取最為直接和嚴厲的政策,由聯邦到地方層面都開始公布實行公務員強制接種計劃;在歐洲,法國政府也推行疫苗通行證制度,民眾必須持有通行證才能進出多種公共場所,另外又強制醫護和院舍職員接種疫苗,否則停工及停發工資。


權利與義務的平衡


香港特區政府如歐美的國家般一向十分尊重個人的選擇自由。《基本法》第39條亦明確規定「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當然,接種疫苗與否本身並不是在《基本法》下受保護的特定公民權利,條例的精神是除非法律有所規定外,公民有個人自由對任何事情作出選擇而不受非法的限制。可是,這種個人自由並不是絕對的權利也是眾所周知的道理,尤其是在主張這等自由時,不能也不應罔顧其他公民的權利及利益。


根據《基本法》第39條,《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而該公約的第12條列明締約方有責任確認公民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和必須充分實現此種權利所採取之步驟,包括預防、療治及撲滅各種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以及其它疾病。換言之,香港特區政府有責任採取適當措施保障市民不受新冠病毒的感染,也應防止個別市民濫用社會資源和損害其他市民的合理合法權益的行為。


回看疫情發展至今,本港一直有充足的新冠疫苗供應,特區政府也推出疫苗假期以鼓勵接種,為何香港市民的疫苗接種率至今仍然不足五成?英國內閣辦公廳大臣高文浩(Michael Gove)上周在英國廣播電台(BBC)公開批評那些拒絕接種疫苗人士致其他市民性命於危險的自私行為,美國白宮新冠疫情首席專家福奇(Anthony Fauci)也在《華盛頓郵報》指出,那些拒絕接種疫苗人士的反科學行為正帶領美國往一個錯誤的抗疫方向前進。從這些強烈的指責中能看出接種疫苗在遏制和對抗新冠病毒擴散的重要性。


過分強調個人主義,將一己的喜好置於大眾利益之前,就是典型的自私行為。至於部分以懼怕疫苗的安全性和超乎預期的副作用為藉口而逃避接種的人士,其反科學、反理智憂慮的背後的真正原因,又是否源於部分市民薄弱的公民責任意識?這兩天香港部分媒體也出現要求市民履行公民責任,主動接種疫苗,而不是盲目反對抗拒。


從對抗新冠病毒疫情來看,社會要在公共利益與安全和個人的選擇自由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不能一面倒的鼓吹個人自由而忽略履行公民保護社會利益的責任,兩者必須取得情理兼備的平衡才是關鍵。更重要的就是不能要求公眾為滿足個人選擇自由的行為埋單。在不合理地行使個人選擇權利時,必須要求由個人承擔所引發的相應成本,以防社會資源被不當濫用。


作者為基本法基金會助理研究員

來源:https://opentalk.hk01.com/story/6112645370c5fc001eec92f6?utm_source=01appshare&utm_medium=refer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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