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香港政府保安局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以便能以個案形式處理逃犯移交事宜,局長李家超解釋條例修訂旨在處理現時法律缺陷、堵塞漏洞,保障市民人身安全。更改內容主要是(一)擴大條例適用範圍,容許香港與未有簽訂長期安排的司法管轄區(包括內地及台灣)以個案商討方式(case by case)移交逃犯和進行刑事司法(Criminal Offences)協助;(二)取消啟動引渡嫌犯的立法會訂立附屬法例方式程序;及(三)程序由行政長官啟動。現時民主派反對理據主要是有關政治犯問題及人權問題,擔心此例一過就會出現比23條更嚴重的問題,本文就針對各個疑點解釋清楚修例做法是否會嚴重港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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