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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來的公義,就不是正義」— 應盡快修法向公眾彰顯公義


自從香港政府保安局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以便能以個案形式處理逃犯移交事宜,局長李家超解釋條例修訂旨在處理現時法律缺陷、堵塞漏洞,保障市民人身安全。更改內容主要是(一)擴大條例適用範圍,容許香港與未有簽訂長期安排的司法管轄區(包括內地及台灣)以個案商討方式(case by case)移交逃犯和進行刑事司法(Criminal Offences)協助;(二)取消啟動引渡嫌犯的立法會訂立附屬法例方式程序;及(三)程序由行政長官啟動。現時民主派反對理據主要是有關政治犯問題及人權問題,擔心此例一過就會出現比23條更嚴重的問題,本文就針對各個疑點解釋清楚修例做法是否會嚴重港人利益。


 

司法三重保障,移交過程「過五關斬六將」


反對修例人士指出,法庭處理引渡案時,只能夠審視要求引渡地區的控方遞交的相片、文件等資料,當法庭認為表面證供成立,便可批准逃犯移交。事實上,有如過往及現時法庭處理刑事案件的做法,法官只需針對案件證據及符合法律要求,考慮是否能夠採取司法行動,這程序在其它實行普通法傳統的地區(例如美國、英國、加拿大等)都是相類做法。所以,為了保障有關人士的人權問題及潛在的政治危機,法庭審視每宗個案時須嚴格符合《逃犯條例》的人權保障,若逃犯所涉罪行屬政治性質犯罪,包括種族、宗教、國籍、性別或政治理念等理念而被刑事檢控,法院都不得簽發拘捕令。當首個司法程序完結後,政府行政機關會再根據情況(例如:罪行性質的嚴重性、國際條約義務問題、政治及人權情況等因素)考慮是否簽發移交令。如未能符合要求,機關有權決定不發出移交令。所以,其實有關人士一方面可以針對《逃犯條例》每一個保障條文向法庭提出抗辯,同時能夠申請人身保護令上訴至終審法院,再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政府或行政長官的決定。


簡單而言,有關人士享有三重保障。有如現今處理刑事案中,拘捕及司法執行的工作是由行政機關負責,法庭只負責審理案件證物及處理法律要求,盡量減少任何政治元素影響案件,這不但彰顯司法獨立,更反映香港健全的法治精神。從司法到行政程序,可見逃犯移交過程基本上是「過五關斬六將」,過程非常嚴謹,符合所有引渡條件的人士,其實已沒有任何爭議可言。所以,民主派所指的「法庭保障非常有限」說法其實不太準確,而且他們所擔心的「政治犯」情況確實過於杞人憂天。


 

針對個別個案「特事特辦」,沒有解決核心問題


有民主派議員提出,修例只需針對台灣,將與台灣交換逃犯的限制刪除。該做法並不是不可行,但出現治標不治本的情況。雖然該次修法的契機是發生了香港女士在台灣被殺案,但這案件所映的並不只是地區性及政治問題,而是現行法律限制所產生的不公義情況。這被殺案向大眾顯示了一個能夠逃離法律刑罰的犯案手法;今次案件中,男子為香港人,擁有本港居留權,港府不能將其驅逐出境,而男方是因動用女死者的財產,警方才能以盜竊罪名將他拘捕。如男方沒有動用女死者的財產,在香港境內沒有觸犯任何刑事條例,相信已可逍遙法外。如港府跟從民主派議員提出的「針對台灣」做法,不僅只是個「特事特辦」的做法,也向潛在犯罪人士發放「只避免台灣」的信息,現時法律漏洞依然存在,沒有解決核心問題。換言之,如修例只針對台灣,一來作用不大、二來也不能制度性處理同類事件,難道每次發生相類事情都需要動用立法會進行「特事特辦」程序或要求中央「特事特辦」行政處理嗎? 


現時案件已擾攘整整一年,因法律問題而一直沒有關鍵進展,相信對於死者家人相當難受。任何司法案件及社會事件,只要被加入政治元素,公眾就會產生極大迴響,尤其現時香港社會缺乏政治安全感。政治及信心問題並不是一言兩語就能解決,但今次案件並不只涉及到一名女子生命被奪去,而是反映現時法律漏洞的可怕之處,相信過往訂立《逃犯¬條例》時,大家也沒有預想出現該情況。現時漏洞已公諸於世,人人皆知,如因政治擔憂而忽略公義的重要性,延遲修法程序,甚至駁回修例議案,相信是對死者及死者家屬不公,正所謂「遲來的公義,就不是正義」,而且也間接危害市民生命安全。現時社會需要議員能夠根據社會當時形勢作出最理想的判決,一方面能夠成立機制解決漏洞問題,而另一方面能夠真正向眾人彰顯司法公義。 如真的擔心機制會被利用為政治工具,我們大可在未來提出修正,在行政程序上增加獨立審核元素,再大大提高對相關人士的人權及法律保障,增加市民對機制的信心。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原文來源:http://www.thinkhk.com/article/2019-02/22/33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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