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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私有財產權》

7. 《私有財產權》

《基本法》第一章總則第6條開宗明義規定私有財產權在特區會依法得到保護。在資本主義制度下,除了契約自由的原則外,其次最重要的就是私有財產擁有神性不可侵犯的地位,法律必須能夠充分保護勞動成果不被無故剝奪,這樣才能讓市民安居樂業,從而推動社會經濟向前發展。但是為了公眾利益和配合社會發展,政府有些時候需要徵用私人和法人的財產。因此,《基本法》第105條亦明確規定政府如作出徵用行為而需要作出合理的補償。事實上,無論是有形或者是無形的財產,相關的徵用或者收回在行使法定權力時也同時包含賠償的程序才能完全符合《基本法》第105條的規定 。但必須注意,並非任何受政府政策影響的權利也能得到相對的賠償,必須結合客觀的環境和因素,尤其是相關的公共利益、可行的替代方案和施加限制的程度,最後才能判斷財產擁有人的權利是否被嚴重的影響而導致實質的徵用。本文旨在分享不同的個案,包括在本地和海外,從而對特區政府徵用財產的法理基礎作出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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