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
回歸前的香港是英國基於多條不平等條約而從中國掠奪的土地。其中包括一)中國在鴉片戰爭失敗後被迫於1842年與英國在不對等的談判地位上簽訂《南京條約》而割讓香港島;二)於1860年藉與法國聯軍攻打中國,英國強迫中國簽訂另外一條不平等的《北京條約》而割讓界限街以南之九龍半島及昂船洲,統稱“九龍”;及三)藉著甲午戰爭敗於日本而簽訂《馬關條約》之際,英國於1898年再次逼迫中國簽訂「拓展香港界址專條」,強行租借九龍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連同200多個島嶼,統稱“新界”,為期99年。
在英國的殖民管治下,香港是一個以行政主導和司法獨立的政策進行地方管理。其政治架構建立在兩份1843年的憲制性文件,即英皇制誥 (Letters Patent) 和皇室訓令 (Royal Instructions) 。英國沒有成文的憲法,它的憲制原則建立在悠久的傳統和經過實踐沉澱的實體法律裡面,尤其是議會至上原則致使實體法承擔了部分憲制性功能。
到1978年,而中、英雙方也因應1997年新界租期屆滿之事開始談判。事實上,以延長新界的租期或者以治權為理由繼續讓英國政府管治香港是不切實際的想法,因為會被錯誤理解為間接承認割讓香港島和九龍半島的《南京條約》和《北京條約》的合理性,所以中國政府只能以全面收回殖民香港的管轄權去解決這個歷史問題。
為了安撫商界的憂慮,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時任港督麥理浩於1979年訪問北京時,鄧小平以中共中央解決台灣問題的方案,即“一個國家容許兩種社會制度”的模式解決香港的問題 。在往後二十多輪的會談中,英國政府嘗試以不同的方案包括“主權屬中、治權屬英”和“中英共管”等,最後在中國政府堅決的態度下,英國政府最終同意於1997年將整個香港的主權跟治權歸還中國 ,而中國也承諾回歸後為香港的繁榮穩定而將訂定管治的基本方針和政策。
中英雙方從1979年開始談判,經過多年艱巨的討價還價,最後在1984年12月19日正式簽署《中英聯合聲明》(“《聲明》”)。根據雙方簽署並獲批准的《聲明》內容有8條、3個附件並附帶一個備忘錄。中、英雙方達成《聲明》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遂於1985年4月根據《聲明》第3條第12段決定成立“香港特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起草委員會”)並於同年12月由180名香港各界代表成立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負責基本法起草的港區諮詢工作。
中國政府在履行《聲明》的第一步或者階段必然是《基本法》的草擬和頒布 ,從英國政府積極參與《基本法(草案)》的草擬,在社會上也進行了長時間和廣泛的諮詢、討論和辯論,毋容置疑地最終版本的《基本法》已經通盤的考慮過、並有效的採納和實施了雙方在《聲明》的協議。換句話說,從通過及頒布的《基本法》後,英國政府從來沒有提出任何反對意見,這事實本身就說明中國政府已經將《聲明》的第3條第12段的承諾有效、全面和完整地寫進《基本法》裡面。
《82憲法》作為最高權力的憲制文件,《基本法》也不能跟它有任何衝突;然而,香港在回歸後可以保留其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而不用執行社會主義制度,是因為《82憲法》第31條的例外。所以,特區的建立、「一國兩制」政策的落實、《基本法》的頒布和實施完全是建立在《82憲法》的基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