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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外公務員協會訴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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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

2019年3月30日 上午9:30 – 下午12:30

Central, Central, Hong Kong

About the case

【案件背景和基本事實】

1. 香港回歸後,香港政府採取了使公共服務當地語系化(localise Public Service)的舉措,即制定新的關於公共服務的法令來取代失效的殖民地法律。

2. 1997年7月9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頒佈了《公共服務命令》(the Public Service (Administration) Order 1997),以下簡稱《行政命令》(the “Executive Order”);7月11日行政長官頒佈了《公共服務條例》(the Public Service (Disciplinary) Regulation),以下簡稱《條例》(the “Regulation”)。這兩份檔都聲明自1997年7月1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3. 香港海外公務員協會(the Association of Expatriate Civil Servants of Hong Kong)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訴法庭提起訴訟,認為行政長官頒佈的上述兩項法律檔以及其中的若干條文違反了《基本法》以及《香港權利法案》(以下簡稱《權利法案》)的相關規定,同時這兩份法律檔是溯及既往地發生法律效力,因此要求法院對這兩份法律檔以及其中的條文進行司法覆核。

4. 原訴法庭准許了海外公務員協會的請求,[1]但是最終判決上述兩份檔以及部分受到挑戰的條文並不違反《基本法》與《權利法案》的規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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