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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爆眼女」事件反思如何平衡私隱與公民責任



在2019年8月11日的反修例運動期間,一名女子據報在彌敦道近尖沙咀警署被防暴警察發射的布袋彈擊中右眼,引致眼球受傷爆裂,在同情該受害少女和批評警察濫用暴力的社會輿論下,無數的遊行和示威相繼出現,為當時已經非常混亂的社會環境增添不少動蕩。然而,事隔兩年,近日爆眼少女事件再次掀起城中熱話,多間媒體引述消息指醫療報告顯示當事人並沒有眼球爆裂,而且,她也於去年九月離開香港前往台灣。此事件在坊間引起一片嘩然,質疑醫管局對該少女傷勢一事包庇造假,刻意隱瞞其確實病情,誤導公眾,間接推動當時的反修例事件。然而,醫管局卻強調一直堅持尊重個人私隱的原則及有關法例要求,未得到病人同意,不會向公眾或傳媒披露個別病人的具體臨床情況。誠然,基本法第39條暨《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對個人私隱依法作出保障,但是眾所周知此等權利並非絕對,在平衡公眾利益時可以加以適當限制。就著這起爆眼少女事件,社會大眾是否需要反思將來前線醫護人員應該怎樣處理同類事件?


醫管局是否偏離以往一貫的做法


這次事件在輿論中出現了一個悖論,那就是當醫院接收懷疑槍傷個案時,前線護人員是否需要在第一時間主動報警?還是仍要出於保障病人私隱,得到受槍傷的病人首肯才能向警方披露?事實上在同年6月一名懷疑涉及「金鐘衝突」而受槍傷的人士到港安醫院急症室求診,院方在提供基本治療後隨即向警方通報事件,吻合前線醫護人員如合理地懷疑病人涉及犯罪活動,一貫的做法是盡快報警處理。試舉另外一個例子,如果醫護在檢查病人時懷疑有家暴情況,他們又是否需要得到病人的同意才可作出相關通報?這種矛盾在虐兒案件中尤為突出,前線醫護根本不可能從虐待的監護人那邊得到同意。


平衡個人私隱和公民責任


《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第1.4.2條列明「在特殊情況下,病人的醫療資料可在未徵得有關病人同意下向第三者披露,例如:(i)為防止病人或他人遭受嚴重傷害而須披露有關資料;(ii)法例規定必須披露有關資料」,至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58(2)條對刑事罪行的防止或偵測的豁免便更加明確。前線醫護人員理應對個別事件能憑常識判斷是否應該通報警方,在一般情況下,當任何人懷疑有罪案發生,便應該立即報警,這是連小孩也應懂的公民責任。


是私隱還是私心


前線醫護人員在爆眼少女事件中,放棄糾正被渲染的假新聞、被誤導的社會大眾,其原因是為了保障病人私隱還是以此為藉口去延續他們支持的一場社會動亂,只有這些前線醫護人員才知曉。無論如何,社會應當認真討論並達共識,在維護社會公義和法治的前提下,應該怎樣平衡個人私隱和公民責任,以防同類事件在將來再次發生。


作者為基本法基金會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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